(2013)北新民初字第02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黄玉祥与被告崔镇生、杨凤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祥,崔镇生,杨凤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2244号原告黄玉祥,男,193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新城子区。委托代理人黄秀萍,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崔镇生。被告杨凤芹。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祥与被告崔镇生、杨凤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黄玉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腾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党荣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