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执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陈双青与丁小琥、湖南拓展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双青,丁小琥,湖南拓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文稿签发:传批:主办部门:执行局拟稿人:2014年月日核稿人:2014年月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775号申请执行人陈双青,男,汉族,1971年4月25日出生,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学宫街**号*栋2门***房。被执行人丁小琥,男,汉族,1956年9月12日出生,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派出所银太社区银盆岭一村*号。被执行人湖南拓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518号。法定代表人,丁小琥。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2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息2532790元。本院经合议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天执字第7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周辉跃执 行 员 周洪波执 行 员 袁 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叶心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