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78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孟平安与张植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平安,张植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786-4号申请执行人孟平安,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沙窝村人,个体。被执行人张植恩,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人,农民。本院在执行孟平安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05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植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植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申请人孟平安与被执行人张植恩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张植恩于2013年7月30日支付孟平安30000元,于2013年8月30日支付孟平安30000元。被执行人张植恩承担执行费12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0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