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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邓和平与深圳市何氏众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何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邓和平;深圳市何氏众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何菊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12号原告邓和平,住址。委托代理人李万福,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何氏众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新闻大厦**楼409。法定代表人何菊生。被告何菊生,住址,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div>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邓和平诉被告深圳市何氏众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何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和平在向本院提出免交申请未获批准后,在本院再次指定的缴费期限内,仍未能依法预缴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郑 玉 琴审判员 蔡 奕 惠审判员 王 春 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雪(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