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滦民初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德鑫输送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承德市建业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德鑫输送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市建业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1986号原告承德德鑫输送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慧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强。被告承德市建业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丽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德鑫输送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承德市建业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德鑫输送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德鑫输送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德鑫输送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德德鑫输送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凌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