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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刘子航要求宣告马淑萍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子航,马淑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梨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刘子航(刘紫航),男,199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学生。法定代理人刘克文,男,195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农民。(系刘子航的祖父)被申请人马淑萍,女,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申请人刘子航要求宣告马淑萍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子航诉称,申请人刘子航与被申请人马淑萍系母子关系。2009年被申请人马淑萍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请求法院依法宣告马淑萍失踪。经查,马淑萍,女,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原居住在梨树县郭家店镇化石山村七社。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于2009年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当地社区、公安机关已出具马淑萍下落不明的证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5月24日在《北方法制报》发出寻找马淑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已届满,马淑萍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马淑萍于2009年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仍下落不明,当地社区、公安机关已出具马淑萍下落不明的证明。且法院发出的寻找马淑萍的公告期限已届满,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马淑萍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抒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