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民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国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连云港市国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秦民催字第9号申请人连云港市国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龙河大厦A座507室法定代表人:王立忠电话:0518-8X****申请人连云港市国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5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南京银行2012年2月6日签发的银行支票一张,(出票帐号:3130323103106983;金额:123150元,出票人: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票人:连云港市国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南京银行夫子庙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连云港市国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冬审判员 田莉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