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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横山县大众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建刚、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横山县大众出租有限责任公司,郭建刚,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1391号原告横山县大众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喜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康利,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刚,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耀安,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横山县大众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建刚、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横山县大众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横山县大众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横山县大众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原告横山县大众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横山县大众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负担180元。审判员  张月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