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与神木县金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武班存、王军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神木县金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武班存,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7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法定代表人:杨振平,系该公司行长被执行人神木县金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剑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班存,男,汉族,1972年9月21日出生,陕西省佳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1979年3月22日出生,神木县人,工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依据神木县公证处作出的(2011)神公证经字第036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神木县金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武班存、王军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与被执行人神木县金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武班存、王军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故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县公证处(2011)神公证经字第036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