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初字第37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王训与刘涛、三门从达大件物流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训,刘涛,三门从达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3760号原告王训。被告刘涛。被告三门从达大件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从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公司。负责人王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训诉被告刘涛、三门从达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刘涛、三门从达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训撤回对刘涛、三门从达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74元,减半收取1737元,由王训负担。审判员 殷小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利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