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法执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某村委会收益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某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365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被执行人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曹某,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22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75000元案件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8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申请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回,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2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三年三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志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