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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西平县盆尧乡徐杨村一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西平县盆尧乡徐杨村一组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482号原告杨某,男,汉,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西平县。被告西平县盆尧乡徐杨村一组。任某西平县盆尧乡徐杨村一组。,女,汉,1975年4月25日出生,住西平县盆尧乡徐杨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任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长  魏诚慧陪审员  张俊山陪审员  陈振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楚娟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