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厦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厦门中舜进出口有限公司与Woolworths(H.K)SalesLimited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中舜进出口有限公司,Woolworths
案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厦民初字第763号原告:厦门中舜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国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玲,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钟,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Woolworths(H.K)SalesLimited(伍尔沃斯香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JerryChan,总经理。原告厦门中舜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伍尔沃斯香港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柯雅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林、代理审判员洪培花参加审理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以被告已表示愿意清偿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中舜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中舜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厦门中舜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柯雅玲审 判 员 陈 林代理审判员 洪培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饶茂华附:本案所适用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