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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朱晓莉与叶赞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莉,叶赞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472号原告:朱晓莉。被告:叶赞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莉诉被告叶赞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莉撤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原告朱晓莉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