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执字第01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112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民初字第01742号民事调解书杨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某某已将案件款3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民初字第01742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折价款3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育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胜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