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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1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112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民初字第01742号民事调解书杨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某某已将案件款3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民初字第01742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折价款3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育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胜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