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执民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罗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2235号申请执行���:罗某,农民。被执行人:赵某,农民。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逍民初字第151号赵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住所和工作地点不详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赵某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罗某执行款4500元,另向法院缴纳申请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22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无正文)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熠(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