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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蒋进与谢祥辉、浙江新时代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1387号原告:蒋进。委托代理人:管线锋、祝生道。被告:谢祥辉。被告:浙江新时代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负责人:沈善通。委托代理人:胡松杰。原告蒋进与被告谢祥辉、浙江新时代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进撤回对被告谢祥辉、浙江新时代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进负担。审 判 员 丁澍淼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