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民初字第18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1899号原告张某某,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张某,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至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云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