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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定执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赵进清与李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进清,李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定执字第160-1号申请执行人赵进清,女,住定州市。被执行人李义,男,住定州市。本院在执行赵进清与李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保民二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丽审判员  李勇建审判员  杨亚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