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锦江民初字第30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成都博瑞广告有限公司与成都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博瑞广告有限公司,成都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057号原告成都博瑞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二段159号26层。法定代表人姜雪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军,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伟民,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青城山镇。法定代表人高利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博瑞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博瑞广告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博瑞广告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博瑞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3725元,由原告成都博瑞广告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