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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民初字第27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甯学宾诉被告古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甯学宾,古良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2757号原告:甯学宾,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古良才,男,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甯学宾诉被告古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甯学宾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古良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甯学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甯学宾撤回对被告古良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甯学宾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