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吐中民一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温州二井建设合同与吴君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吴君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吐中民一初字第27-1号原告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雅河北路温州二井大楼。法定代表人林天波,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谨良,男,汉族,39岁。被告吴君神,男,汉族,49岁。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二井)诉被告吴君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吴君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没有签订过书面承包合同,也未和原告形成事实上的承包合同关系,也从未委托他人代表其与原告建立过合同关系。既然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不存在合同履行地一说。另外,申请人属于公民个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在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振兴街38号,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平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到具有管辖权的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原告温州二井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从温州二井与吴君神结算单以及2007年总的结算清单均可以看出,双方履行合约地为鄯善县梧桐沟;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公民提出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管辖地。吴君神以户籍所在地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显然与法无据,且从2007年至今吴君神一直在鄯善县从事矿山开采工作。综上,不管从合同履行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无论从地域管辖还是级别管辖均有权受理本案,恳请驳回吴君神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吴君神虽然与原告温州二井无书面合同,但从原告提交的由被告签字认可的2007年梧桐沟三矿(吴君神)结算清单来看,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因此被告所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不存在合同履行地一说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又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现原告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吴君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玉      英审判员 朱      崇      华审判员 付      劲      松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玛依努尔·祖农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