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繁执字第099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为林与被执行人徐传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为林,徐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994-1号申请执行人:何为林,男,汉族,住芜湖市繁��县。被执行人:徐传文,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一初字第008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传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传文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徐传文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传文所有的位于的繁阳镇阳光花园房屋及位于满庭芳9号楼103、203复式楼贰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