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鄄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会敏与被告林孟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鄄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杨某某,女,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林某甲,男,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随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3年1月经人介绍订婚,2003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前见面少,婚姻基础差,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好,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被告有赌博、酗酒之恶习,经常借喝酒对我进行辱骂、殴打。2013年8月2日因生气被告将我赶出家门,至此我们夫妻关系僵化、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林某甲于2003年1月经人介绍订婚,2003年12月24日经政府登记结婚,2005年9月6日生育女儿林某乙,2009年12月18日生育儿子林某丙。2013年8月2日因生气原告回娘家居住,同年8月6日即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原告诉称婚后夫妻关系不好、常生气、吵架、被告有赌博、酗酒之恶习及夫妻关系僵化、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未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证明等证据在卷为凭,已经开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诉称婚后夫妻关系不好,常生气、吵架,被告有赌博、酗酒之恶习及夫妻关系僵化、感情彻底破裂未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合考虑原被告结婚多年、已生育两个孩子、分居时间较短等因素,尚有和好之可能,夫妻感情未达彻底破裂之程度,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随兴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路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