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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汴民终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罗棋德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罗棋德,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城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汴民终字第7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负责人李俊耀,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顺利,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棋德。委托代理人范之敏、孙鑫,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法定代表人XX,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梅香、高俊,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时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相国,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城区支公司。负责人冯吉喜,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剑,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公司。负责人曹英,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下称人寿河南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棋德、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下称二运公司)、一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下称浙商财险河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城区支公司(下称人民财险晋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公司(下称人民财险山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财险山阴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0年12月18日15时30分许,罗棋德驾驶豫B.X****号半挂(豫B.****挂)大货车沿109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592公理加200米处超张海江���放的事故车即豫H.C****号半挂(豫H.W***挂)大货车时,与相对方向赵利军驾驶的蒙J.*****号半挂(蒙J.J***挂)大货车相刮擦,并又追尾撞到豫H.C****号半挂(豫H.W***挂)大货车尾部,将豫H.C****号半挂(豫H.W***挂)大货车向前撞出又撞到张金明停放的豫H.B****号半挂(豫H.L***挂)大货车前脸上,同时豫H.C****号半挂(豫H.W***挂)大货车将路北边站的王虎成、尚刚军撞到沟内,豫B.X****号半挂(豫B.****挂)大货车失控后驶出公路翻到路南的沟内,致使四车受损,罗棋德及豫B.X****号半挂(豫B.****挂)大货车乘车人李继功及王虎成、尚刚军受伤,造成一起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呼和浩特市公安交警部门作出呼公清交认字(2010)第1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罗棋德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海江负次要责任,当事人张金明、赵利军、王虎成、尚刚军和乘车人李继功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到清水河县医院门诊治疗,于2010年12月20日转到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1年4月19日出院,共住院治疗131天。经诊断:1、闭合性胸外伤:胸骨多发骨折;左侧第2-8、10肋骨骨折;右侧2-12肋骨骨折;连枷胸;双侧肺挫伤;双下肺节段性肺不张;双侧血肿,右侧皮下气肿;2、右额顶区脑挫伤;3、双眼球钝挫伤,双眼球结膜下出血;4、C6C7椎体骨折;5、L1椎体及双横突骨折,L2、3右侧横突骨折。之后,罗棋德在开封市回族医院进行康复治疗。支出医疗费163093.80元。事故发生后,开封二运公司为罗棋德垫付费用41774.10元,罗棋德起诉的医疗费163093.80元包括该费用。2011年4月28日经开封顺天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开封顺天司法鉴定中心(2011)临鉴字第11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罗棋德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胸部闭合性损伤;脊椎多发性骨折等症,目前遗有后遗症,根据规定已构成二处八级、一处五级、一处四级伤残。开封二运公司为豫B.X****号半挂(豫B.****挂)大货车的登记所有人,二运公司对该车辆在人寿保险河南分公司投保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二运公司对该车辆在浙商财险河南分公司投保有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金额为10000元。人民财险晋城支公司对豫H.C****号半挂(豫H.W***挂)大货车承保有两份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5万元)。人民财险山阴支公司对蒙J.*****(蒙J.J***挂)号车承保有两份交强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以上保险期间内。另查明,在该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尚刚军、张金明、王虎成主张赔偿损失的情况:1、尚刚军于2012年5月向沁阳市人民法院起诉二运公司、人民财险晋城��公司和豫H.B****号半挂(豫H.L***挂)大货车实际车主张金明,要求赔偿车损52981元、鉴定费1000元、施救费8000元、交通费6635.40元,合计68616.40元的70%即48031.48元;2、尚刚军于2012年5月向沁阳市人民法院起诉二运公司、豫H.C****号半挂(豫H.W***挂)大货车车主沁阳市建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人民财险晋城支公司和豫H.B****号半挂(豫H.L***挂)大货车实际车主张金明,要求赔偿医疗费2750.88元、误工费239元、护理费2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营养费30元,合计3313.88元;3、张金明于2012年5月向沁阳市人民法院起诉二运公司、人民财险晋城支公司和豫H.C****号半挂(豫H.W***挂)大货车实际车主尚刚军,要求赔偿车损8960元、鉴定费450元、施救费6000元、交通费926.50元,合计16336.50元;4、王虎成于2012年5月向沁阳市人民法院起诉二运公司、人民财险晋城支公司、豫H.B****号半挂(豫H.L***挂)大货车实际车主张金明、豫H.C****号半挂(豫H.W***挂)大货车车主沁阳市建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实际车主尚刚军,要求赔偿医疗费96766.59元、误工费33932元、护理费772元、特护费2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30元、营养费510元、交通费2143.50元、残疾赔偿金12152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合计155046.09元。沁阳市人民法院以上述案件须以本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中止了上述案件的审理。原审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罗棋德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罗棋德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海江负事故次要责任,当事人张金明、赵利军、王虎成、尚刚军和乘车人李继功无责任,事实清楚,予以采信。人民财险晋城支公司对豫H.C****号半挂(豫H.W***挂)大货车承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依法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罗棋德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部分,人民财险晋城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照罗棋德和张海江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进行赔偿,罗棋德和张海江对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分别确定为70%与30%。人民财险山阴支公司对蒙J.*****(蒙J.J***挂)号车承保有两份交强险,依法应在无责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对剩余部分,应由豫B.X****号半挂(豫B.****挂)大货车的登记所有人即二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又因二运公司对该车辆在人民人寿保险河南分公司和浙商财险河南分公司分别投保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两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伤,故交强险赔偿具体数额应由各受害人按比例分享,综合考虑尚刚军、张金明��王虎成向沁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数额的情况,本院酌定按比例分配。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于2010年12月18日,罗棋德受伤严重,于2011年4月19日出院,于2012年2月20日诉至本院,其起诉不超过诉讼时效。对罗棋德的合理损失523856.70元,人民财险晋城支公司在两份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0000元,人民财险山阴支公司在无责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4000元,对剩余319856.70元,人民财险晋城支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319856.70元的30%即95957元,人民人寿保险河南分公司在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限额内赔偿200000元,浙商财险河南分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0000元,二运公司赔偿13899.70元。因二运公司已经支付罗棋德41774.10元,且二运公司要求罗棋德返还该费用,本院在保险公司赔偿罗棋德款项中扣除27874.40元,并返还给二运公司。罗棋德要求赔偿的合理损失应予以支持,其他不合理部分依法不支持。本案罗棋德的起诉包括侵权法律关系、雇佣法律关系、人身保险法律关系,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和节约诉讼成本,本院予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城区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罗棋德180000元,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罗棋德9595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公司在无责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罗棋德24000元;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在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罗棋德200000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限额内赔偿罗棋德10000元;二、驳回罗棋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03元,由罗棋德承担6023元,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承担3680元。罗棋德已垫付二运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二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罗棋德。人寿河南省分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公司的人寿险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对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有明确约定,应按残疾��度及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所以上诉人只应承担10万元保险金。罗棋德评残时尚在治疗中,不符合评残条件,评残结论是无效证据。对一审多判令上诉人支付的10万元,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罗棋德答辩称,上诉人所称的赔偿比例,其不知道。上诉人也没有告知过。按合同约定的赔偿金,一审判决是正确的。二运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应依法维持。浙商财险河南分公司答辩称,同意罗棋德的答辩意见。人民财险晋城支公司对本案不发表意见。人民财险山阴支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罗棋德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依据人寿保险河南分公司对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赔付限额在20万元之内,所以根据罗棋德的伤残程度,一审依法判令人寿保险河南省分公司赔付罗棋德20万元的赔偿金,未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人寿河南省分公司上诉称按比例赔偿,无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罗棋德治疗终结后,作了残疾评定,符合相关规定,人寿河南省分公司上诉称罗棋德尚不符合评残条件的理由,缺乏相应证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人寿河南省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44元,由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任晓飞审 判 员  薛国胜代理审判员  李翠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雷松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