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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崖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XX与刘洪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刘洪松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崖民初字第300号原告XX,男,汉族,1964年4月17日出生,住荣成市。被告刘洪松,男,汉族,1959年2月1日生,住荣成市。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索要装修款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滕真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