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崖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XX与刘洪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刘洪松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崖民初字第300号原告XX,男,汉族,1964年4月17日出生,住荣成市。被告刘洪松,男,汉族,1959年2月1日生,住荣成市。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索要装修款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滕真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