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一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红英诉被告刘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英,刘新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242号原告刘红英。被告刘新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英诉被告刘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由原告刘红英负担。审判员 庞小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