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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一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红英诉被告刘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英,刘新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242号原告刘红英。被告刘新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英诉被告刘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由原告刘红英负担。审判员  庞小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