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威环非诉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与被执行人威海三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非诉执行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威海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威海三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威环非诉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赵熙峰。委托代理人王建军。被执行人威海三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责人张祖刚。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威散缴字(2012)76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通知书,该通知书决定:对威海三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2002元。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2002元及滞纳金900元,共计12902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威海三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审 判 长  王金芳审 判 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邹艳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海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