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欧阳孔江、覃客琳犯盗窃罪,被告人刘忠广、黄善战、潘仕战、黄金标、岑忠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孔江,覃客琳,刘忠广,潘仕战,黄善战,黄金标,岑忠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19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孔江,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身份证号码:×××061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自治区××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2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因犯破坏电信设施罪,于2008年3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被告人覃客琳(曾用名覃小弟),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身份证号码:×××0612,壮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西××自治区××镇××村××街××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被告人刘忠广,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身份证号码:×××0611,壮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西××自治区××镇××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被告人潘仕战,男,1969年4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身份证号码:×××0310,壮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广西××自治区田东县××百林村巴××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2月6日被田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被告人黄善战,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身份证号码:×××063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自治区××镇××号。被告人黄金标,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身份证号码:×××001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广西××自治区田东县××路××号。被告人岑忠衣,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身份证号码:×××001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西××自治区田东县××路××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孔江、覃客琳犯盗窃罪,被告人刘忠广、黄善战、潘仕战、黄金标、岑忠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孔江、覃客琳、刘忠广、黄善战、潘仕战、黄金标、岑忠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2年11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欧阳孔江窜到田东县平马镇上法一条街华联超市附近居民区,盗走被害人钱家永一辆弯梁摩托车。当日下午,被告人欧阳孔江联系被告人刘忠广帮其变卖该摩托车,被告人刘忠广将该摩托车以550元的价格变卖给同屯的被告人黄善战,被告人刘忠广从中抽取200元,剩余350元交给被告人欧阳孔江。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弯梁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3492元。(二)2012年11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欧阳孔江窜到田东县平马镇上法一条街的华联超市广告牌附近,盗走被害人黄光柒一辆粤龙牌男式摩托车。次日早上,被告人欧阳孔江又联系被告人刘忠广帮其变卖,被告人刘忠广将该摩托车以800元的价格变卖给被告人黄善战。被告人刘忠广从中抽取100元,剩下700元交给被告人欧阳孔江。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粤龙牌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3203元。(三)2012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欧阳孔江窜到田东县平马镇二公司生活区,盗走被害人黄美粉一辆大运牌弯梁摩托车。被告人欧阳孔江将该摩托车开到义圩方向与师范学校岔路口的一家废旧店,把该摩托车以250元的价格变卖给废旧店老板覃某某,后覃某某将该摩托车切割当废铁变卖。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大运牌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3195元。(四)2012年11月2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欧阳孔江窜到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盗走荷金金一辆银灰色立马牌电动车。当日下午,被告人欧阳孔江联系被告人潘仕战帮其变卖,被告人潘仕战将该电动车以600元的价格变卖被告人黄金标。被告人潘仕战从中抽取50元的介绍费,剩余550元交给被告人欧阳孔江。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立马牌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354元。(五)2012年11月28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欧阳孔江窜到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建设银行宿舍的车棚内,盗走被害人农学军一辆白色美豹煌电动车。次日,被告人欧阳孔江到田东县锦江物流公司联系蒋某某,并将该电动车以500元的价格变卖给蒋某某。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美豹煌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1232元。(六)2012年11月30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欧阳孔江窜到田东县平马镇二公司生活区内,盗走一辆深红色富士雅马哈牌电动车。后被告人欧阳孔江将该电动车以250元的价格变卖给蒋某某。经查,该电动车是被害人黄秀娜被盗的电动车。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富士雅马哈牌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1008元。(七)2012年12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欧阳孔江伙同被告人覃客琳窜到田东县妇幼保健院对面的供销社内,盗走被害人黄世举的一辆铃木王牌电动车,并将车开到被告人覃客琳家中停放。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铃木王牌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962元。(八)2012年12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欧阳孔江伙同被告人覃客琳窜入田东县农业局大院内,由被告人覃客琳放风,被告人欧阳孔江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撬开被害人覃敏停放在该院2栋2单元楼下的一辆日立雅马哈大公主型电动车电门锁,后启动电动车将车盗走。被告人欧阳孔江联系被告人潘仕战帮其变卖,被告人潘仕战将该电动车以500元的价格变卖给被告人岑忠衣,被告人潘仕战从中抽取50元的介绍费,剩余450元交给被告人欧阳孔江。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日立雅马哈大公主型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580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阳孔江、覃客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忠广、黄善战、潘仕战、黄金标、岑忠衣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特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欧阳孔江、覃客琳、刘忠广、黄善战、潘仕战、黄金标、岑忠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11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欧阳孔江窜到田东县平马镇上法一条街华联超市附近居民区,盗走被害人钱家永一辆弯梁摩托车。当日下午,被告人欧阳孔江联系被告人刘忠广帮其变卖该摩托车,被告人刘忠广将该摩托车以550元的价格变卖给同屯的被告人黄善战,被告人刘忠广从中抽取200元,剩余350元交给被告人欧阳孔江。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弯梁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3492元。(二)2012年11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欧阳孔江窜到田东县平马镇上法一条街的华联超市广告牌附近,盗走被害人黄光柒一辆粤龙牌男式摩托车。次日早上,被告人欧阳孔江又联系被告人刘忠广帮其变卖,被告人刘忠广将该摩托车以800元的价格变卖给被告人黄善战。被告人刘忠广从中抽取100元,剩下700元交给被告人欧阳孔江。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粤龙牌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3203元。(三)2012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欧阳孔江窜到田东县平马镇二公司生活区,盗走被害人黄美粉一辆大运牌弯梁摩托车。被告人欧阳孔江将该摩托车开到义圩方向与师范学校岔路口的一家废旧店,把该摩托车以250元的价格变卖给废旧店老板覃某某,后覃某某将该摩托车切割当废铁变卖。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大运牌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3195元。(四)2012年11月2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欧阳孔江窜到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盗走荷金金一辆银灰色立马牌电动车。当日下午,被告人欧阳孔江联系被告人潘仕战帮其变卖,被告人潘仕战将该电动车以600元的价格变卖被告人黄金标。被告人潘仕战从中抽取50元的介绍费,剩余550元交给被告人欧阳孔江。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立马牌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354元。(五)2012年11月28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欧阳孔江窜到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建设银行宿舍的车棚内,盗走被害人农学军一辆白色美豹煌电动车。次日,被告人欧阳孔江到田东县锦江物流公司联系蒋某某,并将该电动车以500元的价格变卖给蒋某某。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美豹煌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1232元。(六)2012年11月30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欧阳孔江窜到田东县平马镇二公司生活区内,盗走一辆深红色富士雅马哈牌电动车。后被告人欧阳孔江将该电动车以250元的价格变卖给蒋某某。经查,该电动车是被害人黄秀娜被盗的电动车。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富士雅马哈牌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1008元。(七)2012年12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欧阳孔江伙同被告人覃客琳窜到田东县妇幼保健院对面的供销社内,盗走被害人黄世举的一辆铃木王牌电动车,并将车开到被告人覃客琳家中停放。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铃木王牌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962元。(八)2012年12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欧阳孔江伙同被告人覃客琳窜入田东县农业局大院内,由被告人覃客琳放风,被告人欧阳孔江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撬开被害人覃敏停放在该院2栋2单元楼下的一辆日立雅马哈大公主型电动车电门锁,后启动电动车将车盗走。被告人欧阳孔江联系被告人潘仕战帮其变卖,被告人潘仕战将该电动车以500元的价格变卖给被告人岑忠衣,被告人潘仕战从中抽取50元的介绍费,剩余450元交给被告人欧阳孔江。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日立雅马哈大公主型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580元。另查明,上述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钱家永、黄光柒、荷金金、农学军、黄秀娜、黄尚举、覃敏。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钱家永、黄光柒、黄美粉、荷金金、农学军、黄秀娜、黄尚举、覃敏的报案陈述;2、证人覃某某、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欧阳孔江、覃客琳、刘忠广、黄善战、潘仕战、黄金标、岑忠衣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指认照片;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7、田东县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8、购车发票;9、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10、田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11、田东县人民法院东法(1991)刑字第61号、(2004)东刑初字第192号、(2008)东刑初字第22号、(2008)东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12、被告人欧阳孔江、覃客琳、刘忠广、黄善战、潘仕战、黄金标、岑忠衣的户籍证明。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孔江、覃客琳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欧阳孔江作案八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8026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覃客琳作案二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3542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欧阳孔江、覃客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忠广、黄善战、潘仕战、黄金标、岑忠衣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或代为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孔江、覃客琳犯盗窃罪,被告人刘忠广、黄善战、潘仕战、黄金标、岑忠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欧阳孔江、刘忠广曾因故意犯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欧阳孔江、覃客琳、刘忠广、黄善战、潘仕战、黄金标、岑忠衣庭上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现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阳孔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刘忠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6日起至2013年12月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覃客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6日起至2013年11月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潘仕战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13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五、被告人黄善战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黄金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岑忠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郑晴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向治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