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民二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珲春市农业局与陈文辉、陈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市农业局,陈文辉,陈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二初字第47号原告:珲春市农业局。住所:珲春市。法定代表人:刘林波,局长。委托代理人:历建林,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辉,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宾县,现住珲春市。被告:陈富,男,汉族,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宾县,现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范立水,吉林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珲春市农业局与被告陈文辉、陈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珲春市农业局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珲春市农业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钟瑞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张晔瑶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秀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