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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民二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珲春市农业局与陈文辉、陈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市农业局,陈文辉,陈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二初字第47号原告:珲春市农业局。住所:珲春市。法定代表人:刘林波,局长。委托代理人:历建林,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辉,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宾县,现住珲春市。被告:陈富,男,汉族,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宾县,现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范立水,吉林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珲春市农业局与被告陈文辉、陈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珲春市农业局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珲春市农业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钟瑞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张晔瑶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秀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