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60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张桂芬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芬,珂罗娜时装(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巨昌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6016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芬,女,汉族1982年5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珂罗娜时装(深圳)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巨昌时装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张桂芬与被执行人珂罗娜时装(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巨昌时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3)162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现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珂罗娜时装(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574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薛 扬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翁守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