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51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漳州广播电视网络中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漳州广播电视网络中心,漳州广电传媒产业有限公司,漳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5136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负责人:平宁,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曜,男,该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高海鹏,男,该分行职员。被告:漳州广播电视网络中心。法定代表人:邹海山,该中收主任。委托代理人:许元庆,该该中心财务负责人。被告:漳州广电传媒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永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文峰,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漳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培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少辉,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简晓冬,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海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元庆,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漳州广播电视网络中心、被告漳州广电传媒产业有限公司、被告漳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就贷款偿还方案达成一致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123元,减半收取956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东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艺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