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5)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8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凡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凡文生,男,农民,系凡某的父亲。委托代理人:樊海生,男。系凡某的叔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农民。上诉人凡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魏县人民法院(2013)魏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凡某又已同意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3年8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凡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凡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凡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继荭审 判 员 宋世忠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新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