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民一初字第017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魏治国与合肥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治国,合肥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1799号原告魏治国。委托代理人张剑,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东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撖宏伟,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包峰,合肥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治国与被告合肥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治国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治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魏治国负担。审判员  朱晓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