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苍刑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吕某甲、吕某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吕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刑初字第94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甲。2008年6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3月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吕某乙。2007年8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7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3月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3)9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伙同吕某、陈甲、周球球(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苍南县××、××等镇内利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入户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吕某甲参与盗窃三起,非法所得价值人民币7750余某,被告人吕某乙参与盗窃三起,非法所得价值达7750余某。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吕某甲伙同周球球窜至苍南县××西城路51-61号302室,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入室,盗走被害人郑某的现金人民币几百元及卡诺尔牌手表一只(价值1000元)。现被盗手表已经发还被害人家属。2、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伙同周球球、吕某窜至苍南县××小区××单××室,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入室,盗走被害人林某的现金3000余某、金立牌手机一只(价值无法鉴定)、女士手提包一只(价值无法鉴定)。3、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窜至苍南县灵溪镇宫后陈小区1-6幢四单元401室,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入室,盗走被害人陈某的联想牌手提电脑一台(价值3750元)。4、2012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吕某乙伙同周球球、吕某、陈甲窜至苍××××镇金色南洋小区三单元202室,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入室,盗走被害人何某现金1000余某。2013年3月6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被告人吕某乙,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次日,被告人吕某乙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吕某甲。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吕某的供述,被害人何某、林某、陈某的陈述,证人郑乙的证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物品价格鉴定意见、立功认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乙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又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吕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对被告人吕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14年5月7日止)。二、被告人吕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14年1月6日止)。三、责令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共同退赔给被害人林某某违所得人民币3000元及金立牌手机一只、手提包一只,退赔给被害人陈乙违法所得人民币3750元;责令被告人吕某乙退赔给被害人何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上述款物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明举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显兵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