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1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杜涛与刘赛娟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涛,刘赛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189号申请执行人杜涛,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赛娟,女,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涛与被执行人刘赛娟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张初字第00068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75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刘赛娟自觉履行其付款义务,且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1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峰执行员 王宝娟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