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宜宾钟氏伟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钟氏伟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初字第63号原告:宜宾钟氏伟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平。委托代理人:王茂吉。被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太宏。委托代理人:李涛。委托代理人:张飞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钟氏伟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钟氏伟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钟氏伟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钟氏伟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58732元,减半收取29366元,由原告宜宾钟氏伟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锡强审 判 员 胡振东代理审判员 唐福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可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