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慈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慈溪汇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宁波雄狮塑化有限公司、宓建洪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汇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宁波雄狮塑化有限公司,宓建洪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保字第51号申请人:慈溪汇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海关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岑新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华冠东,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宁波雄狮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昌明村。法定代表人:宓建洪,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宓建洪。申请人慈溪汇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波雄狮塑化有限公司、宓建洪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55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宓建洪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的存款、冻结被申请人宁波雄狮塑化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的存款;查封被申请人宁波雄狮塑化有限公司名下的地产、查封被申请人宓建洪所有的坐落于金山新村206幢201室的房地产;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宓建洪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的汽车一辆采取查封的保全措施。案外人慈溪市正大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已为此项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5500000元范围内一、冻结被申请人宓建洪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的存款,如冻结之日帐户内存款不足此数,由开户银行协助冻满为止;查封被申请人宓建洪所有的坐落于金山新村206幢201室的房地产及登记在被申请人宓建洪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的汽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宁波雄狮塑化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的存款,如冻结之日帐户内存款不足此数,由开户银行协助冻满为止;查封被申请人宁波雄狮塑化有限公司名下的地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慈溪汇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