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山东泰信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海戈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信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海戈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597号原告山东泰信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泰安市青春创业开发区容大路。法定代表人黄启宾,董事长。被告山东海戈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哈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并鉴定工程量,原告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蔡凯军审判员 刘 新审判员 侯玉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