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喇民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马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喇民初字第00392号原告马xx。被告张xx。.原告马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可予尊重。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德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