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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督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海兴县农户自立服务社、郝秀枝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兴县农户自立服务社,郝秀枝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3)海民督字第3号申请人海兴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地址:海兴县城。法定代表人刘冬文,任主任。委托代理人杨荣华,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郝秀枝,女,1956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申请人海兴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诉称被申请人郝秀枝于2012年10月30日在申请人处借款8000元,被申请人按约应当分期偿还借款,可借款人违约没有按期偿还借款,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现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按约定一次性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908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郝秀枝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海兴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借款本息人民币9080元。诉讼费用17元由被申请人郝秀枝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及元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维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