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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与袁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袁烨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黄彦斌。被告袁烨。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与被告袁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于2013年8月27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负担25元,退给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25元。审判员  郭惠琴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馨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