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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45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甘振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甘振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456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220号。负责人郭新,行长。委托代理人步跃虎,该银行干部。委托代理人余成玉,天津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振江,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告甘振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