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林清华与林成勇、林阿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清华,林成勇,林阿莲,林山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林清华,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华安县。被告林成勇,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华安县。被告林阿莲,女,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华安县。被告林山清,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清华与被告林成勇、林阿莲、林山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清华撤回对被告林成勇、林阿莲、林山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林清华负担。审判员 李卫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雪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