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汉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杨述芳与胡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述芳,胡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杨述芳,女,44岁,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农民,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胡琴,女,40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居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述芳与被告胡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述芳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述芳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述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述芳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庆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邱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