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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立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冯荣与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立民初字第20号起诉人冯荣,女,汉族,住址湖北省仙桃市。委托代理人刘海舟,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2013年8月2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冯荣的起诉状,起诉人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为被告,主张被告出具的公证委托书违法,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2012年9月6日作出的(2012)深证字第112034号公证书。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该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综上,起诉人就公证事项提起民事诉讼,只能就公证书内容的争议或公证机构的赔偿责任提起,而撤销公证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冯荣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凯审 判 员 邓 小 明代理审判员 胡   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颖(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