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张国秀与董卫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秀,董卫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800号原告张国秀,农民。被告董卫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秀诉被告董卫臣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德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