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裁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西安和政工贸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西安和政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0826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被执行人西安和政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练练,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西安和政工贸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2012)莲民三初字第01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伟于2013年5月13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声明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三初字第01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