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刘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50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4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7日被抓,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盈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在瑞安市外滩火烈鸟网吧内,趁被害人曹某熟睡时,窃取曹某放在桌上充电的一只索尼LT26II手机。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968元。2013年7月7日上午,被告人刘某在瑞安市玉海街道任逍遥网吧内,窃取被告人林某放在桌上的一只诺基亚手机。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4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曹某、林某的陈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收款收据,上网记录,户籍证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曾因盗窃被判刑,数额超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7日起至2013年12月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人民币2810元,其中返还被害人曹某人民币1968元、林某人民币842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秋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远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