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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17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安根昌诉被告咸阳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海公司城西快道二标指挥部人身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根昌,咸阳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海公司城西快道二标指挥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732号原告安根昌,男,1983年2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春晓,系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咸阳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朝阳七路。法定代表人李立都,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抗定,系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海公司城西快道二标指挥部,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程家村什字。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根昌诉被告咸阳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海公司城西快道二标指挥部人身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根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1元,减半收取250.05元,原告安根昌承担。审判员  冉小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亚妮 搜索“”